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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09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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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09833356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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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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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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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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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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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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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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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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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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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任意塗鴉的行為嚴重影響市容觀瞻,且清除不易,造成該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或本局在執行清除時,人力及經費的虛耗,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製造環境髒亂者並依林副市長98年2月10日召集研商市容查報之全民監督獎勵辦法會議結論指示提高檢舉塗鴉獎勵金額度至百分之50,以期透過取締及獎勵雙管齊下,有效遏止民眾違規之行為,達成本府與居民雙贏之局面。另為避免檢舉人延遲提出檢舉採證資料,造成本局後續查證之困難或受檢舉對象不服產生不必要爭議,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本獎勵辦法第3條第1項中新增訂檢舉人應於發現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檢舉之規定及修正部分文字內容。
二、於本辦法第5條第1項所附獎金發給基準表內,新增訂檢舉任意塗鴉行為於項次11中,並將其獎勵金核發比例訂為百分之50。
三、配合本辦法第5條第1項所附獎金發給基準表修正,調整部分獎金發給基準表項次,並由原24項次增加為25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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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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