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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098.04.14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河防建造物附掛纜線及其設施收費標準」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工務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工務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規費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勘查及許可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同法第八條規定,公有設施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者,應徵收使用規費。河川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亦明定申請使用河川區域土地依法應繳交使用規費及行政規費者,均應繳納保證金。 現行河川區域內許可使用行為申請案件之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除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採取土石之使用費,前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參酌既有規定先行依規費法訂定收費標準外,餘尚無訂定相關法規。纜線附掛河防建造物上之行為,在水利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新修正後,明定為許可使用行為類型,為使本市公有設施(河防建造物)能有最大邊際效用,且向使用者收取費用有所依據,爰研擬訂定本收費標準。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援依規費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政府機關(構)、公法人或本府里辦公處得免收行政規費、使用費及保證金。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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