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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日期
- 09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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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臺北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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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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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文號
- 府法三字第098342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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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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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自來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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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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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自來水事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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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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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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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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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目前仍有二處簡易自來水系統,均位於陽明山地區,包括「平等里簡易自來水系統」及「溪山里簡易自來水系統」,其源於早期自來水普及率不佳,政府鼓勵偏遠地區民眾自行興建,後並自行擴充及經營管理多年,以迄於今。惟隨著法令之變遷及該等地區日趨發展、外來人口遷入漸多及自主性高,該等供水狀況已不符合法令規範,且常衍生接水收費爭議,如何將該等簡易自來水有效納入管理,以確保民眾用水權益及飲用安全衛生,已成為重要課題。立法院於96年1月24日修正公布「自來水法」第110條第1項:每日供水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第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將該等簡易自來水系統納入自治法規加以管理,爰據此訂定本自治條例,俾利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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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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