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098.06.29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 提案狀態
-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 會期
- 第10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3次會議
- 提案機關
- 社會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社會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第一項)「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使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臺北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草案(以下簡稱本標準)。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