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查日期
- 098.07.07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
- 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 備查文號
- 院臺內字第0980040466號函
- 備查機關
- 行政院
- 提案機關
- 社會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社會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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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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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後,名稱已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援引該條例修正前名稱之部分,已與該條例修正後之名稱不符,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修正之: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故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配合修正之。 (二)本辦法第四條之修正重點,即刪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且家庭財產未超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公告之一定金額」中之「婦女」二字,以與現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名稱相符。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