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會日期
- 098.04.22
- 提案名稱
- 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 提案狀態
- 分組審查
- 會期
- 第10屆第5次定期大會
- 提案機關
- 環保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 異動區別
- 廢止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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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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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於民國六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制定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並以臺北市政府(六四)府秘法字第○八四○四號令公布。 二、因廢棄物清理法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條文為第七十六條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原自治條例已無適用之必要,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三 母法業經廢止或修正,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者。」之規定,擬予廢止。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