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會日期
098.08.1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條文
提案狀態
送(提)交市議會審議
送會文號
提案機關
交通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交通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政府為加速興建臺北市公共停車場設施,提高停車管理效能,改善停車環境,依停車場法第四條規定,特設置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並訂定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且前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以臺北市政府(九0)府法三字第0九00五五三七三00號令制定公布。鑑於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組織修編,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更名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爰擬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管理機關名稱。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