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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098.08.0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辦法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法一字第09834708100號函
提案機關
觀光傳播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觀光傳播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配合本府組織調整,主管機關修正為觀光傳播局。(第二條) 二、規定觀光活動之範圍包括觀光相關活動、訓練、推廣會或研討會。(第三條) 三、規定補助對象及不予補助之情形。(第四條、第五條) 四、調整觀光傳播局受理申請日期,並增訂觀光傳播局必要時得另訂受理申請時間。(第六條) 五、為利於審查作業,及考量經費之稀有性,調整申請案之審查事項,並將申請單位提出之回饋內容列入審查範圍。另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時,新增申請補助者應派計畫主持人到場簡報。(第九條) 六、考量會計實務需要,並簡化作業程序,撥款方式統一採事後核撥方式辦理。另規定逾期繳交成果報告書之扣減補助款比率。(第十條) 七、為使觀光傳播局與受補助對象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規定受補助活動應將觀光傳播局列為協辦單位及刊載觀光傳播局規定之訊息。(第十二條) 八、針對補助對象違規情節之不同,規定觀光傳播局得於核准補助處分載明附款,並分別訂定撤銷補助處分及廢止原核准之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等規定。(第十四條) 九、因應實務作業需要,修正部分文字。(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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