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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098.07.13
收文字號
098352051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衛生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衛生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名稱中含有標點符號之部份,與法規名稱不使用標點符號之立法體例未盡相符,條例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二條條文內容「醫療院(所)」配合修正為「醫療院所」。 二、經98年2月3日第1511次市政會議決議,臺北市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為設置要點。該設置辦法經臺北市政府98年3月20日府法三字第09833715900號令廢止,設置要點經臺北市政府98年3月22日府授人一字第09830200700號函頒訂之,爰此,第二條第二款修正為:「...;其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四條增訂本基金之資金運用第七款之支出用途。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之運用範圍受限於條文規定,無法靈活運用於與醫療相關產業之投資,爰增訂本款,從事與本基金業務相關產業之投資支出,使本基金能在其本業範圍內進行醫療相關產業之投資,創造基金收益。原第七款「其他有關支出」修正為第八款。 四、第三條增訂本基金之資金運用第八款之投資收入,原第八款「其他收入」修正為第九款。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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