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 098.10.12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條文
- 提案狀態
- 公(發)布
- 公(發)布文號
- 府法三字第09836260500號令
- 提案機關
- 交通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交通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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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加速興建臺北市公共停車場設施,提高停車管理效能,改善停車環境,依停車場法第四條規定,特設置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並訂定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且前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以臺北市政府(九0)府法三字第0九00五五三七三00號令制定公布。鑑於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組織修編,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更名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爰擬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管理機關名稱。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