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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098.10.20
收文字號
098365084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各區行政中心停車場洽公便民停車收費標準」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現行各區行政中心均設有便民停車位提供洽公民眾停車使用,並由各區公所自行訂定行政規則管理維護。惟依規費法規定,有關政府各機關學校徵收規費,除中央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規費據以徵收之法令與收費基準,應以自治規則訂定。爰考量民眾至各區行政中心洽公時,各區提供一致性之便民服務,本局乃彙整並統一訂定本市各區行政中心停車場洽公便民停車收費標準,俾作為各區公所管理依據。 (二)各區行政中心停車場或因地理位置、建物成本及人力、設備投入成本均有不同,且各區周邊公私有停車空間數量不一,爰各區停車格單價成本不一。然公務機關提供便民停車係為便民服務為目的,非以營利為目的,故本案訂定之收費標準,訂有提供洽公市民停車前半小時免收停車費之規定。又便民停車格位有限,考量前往行政中心洽公民眾人數眾多,為避免民眾當成一般停車格位致影響洽公民眾停車空間,故除文山及萬華區因提供洽公民眾便民停車空間充裕外,其他區均採逾免費停車時間,高於周邊停車場收費費率計價,以提高洽公民眾停車之周轉率,滿足多數洽公民眾之停車需求。 (三)本標準訂定草案共計六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標準之立法依據。 2、第二條明定明定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3、第三條明定各區行政中心停車場開放時間與收費金額。 4、第四條明定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規費之收費基準。 5、第五條明定規費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6、第六條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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