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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099.01.07
收文字號
09930055500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工務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工務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係依據73年12月21日公布之下水道法第10條:「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並於79年10月17日發布實施;另下水道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前於89年12月20日修正該法第10條為:「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部亦於92年2月21日訂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發布實施在案。 二、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3款:「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三 母法業經廢止或修正,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者。…」;爰此,「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已失其法律授權依據,依法應廢止。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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