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會日期
- 099.02.03
- 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 提案狀態
-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 提案機關
- 工務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工務類
- 異動區別
- 廢止
- 提案內容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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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係依據73年12月21日公布之下水道法第10條:「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並於79年10月17日發布實施;另下水道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前於89年12月20日修正該法第10條為:「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部亦於92年2月21日訂定「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發布實施在案。 二、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3款:「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三 母法業經廢止或修正,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者。…」;爰此,「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已失其法律授權依據,依法應廢止。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