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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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08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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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08 |
修正「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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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1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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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1 |
修正「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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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1
送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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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1 |
修正「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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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1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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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1 |
修正「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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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7
移請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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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7 |
修正「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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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7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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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7 |
修正「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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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2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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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2 |
修正「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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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28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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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28 |
修正「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應辦理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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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01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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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01 |
修正「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應辦理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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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29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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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29 |
修正「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應辦理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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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01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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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