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林副局長淑華 記錄:林家慶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法規委員會第 712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為本府社會局函請制定「臺北市重陽節禮金致送自治條例」案,業經審查完 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二條第一款修正為:「……、督導及致送作業等事項。」第二款修正為:「 ……:辦理致送作業。」第三款修正為:「……、中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受領人 名冊及辦理其致送作業等事項。」 2.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年滿九十九歲不具原住民身分老人或年 滿八十九歲原住民,……。」第二款修正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 九十九歲不具原住民身分老人,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九歲原住民,且 於致送當年之重陽節當月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第三款修正為:「非 屬前款所定資格,而於致送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且於致送當年之重 陽節當日設籍本市者。」 3.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為:「重陽節禮金於致送期間內,應依下列各款方式致送: ……。」第一款修正為:「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由區公所指派專人致 送。」第二款修正為:「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者,由社會局撥入其提供之 市庫代理金融機構或郵局儲金帳戶 ;必要時,得由社會局指派專人致送。」第 三款修正為:「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者,由原民會撥入其提供之市庫代理 金融機構或郵局儲金帳戶;必要時得由原民會指派專人致送。」 4.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應於致送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依下列各款 規定領取:……。」新增第一款:「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向 社會局領取。」新增第二款:「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者,向原民會領取。 」新增第二項:「未依前項規定領取者,視為放棄。」 5.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得向有關機關查調其戶籍資料。」第二項修正 為:「依前項規定蒐集之個人資料,……。」 6.第九條修正為:「……,由社會局及原民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上午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