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林副局長淑華 記錄:林家慶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法規委員會第 713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府都發局函請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第一條、第 三條及第四條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三條第一項修正為:「本基金之來源如下:……。」第八款修正為:「本基 金土地或實物處分、……。」第十三款修正為:「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收 入。」 2.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本基金之用途如下:……。」第二款修正為:「市政 府依都市計畫獎勵容積分回樓地板面積建造時應負擔之費用。」第六款修正為 :「加速都市更新、社區營造或駐點工作相關經費。」第十一款第四目修正為 :「補助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第十 二款修正為:「本基金土地或實物管理維護經費。」 (二)為本府都發局函請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 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四條修正為:「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之拆遷補償費之作業,……。」 2.第五條第三項修正為:「……,指本市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為安置公共工 程拆遷戶而興建之住宅,……。」有關「民國」之相關用語,均統一修正為「 中華民國」。 3.第十一條第四款修正為:「……,並由市政府公告之。」 4.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所稱街廓,指四週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 ;土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者,得以被都市計畫道路 、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圍成之土地認定街廓範圍。」 5.第十三條修正為:「……,經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均超過 二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者,……。」 6.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正為:「……,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 單元為原則。」第二項修正為:「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 7.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正為:「……、其他公益設施或管理維護基金予本市之實 施者,……,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完成捐贈予本市社會福利設施、… …。」 8.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為:「……,並由市政府辦理地上物公告、……。」 9.第二十五條修正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都市更新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 10.授權承辦科就文字一致性及法規用語酌為文字修正。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下午4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