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林副局長淑華 記錄:林家慶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法規委員會第 714次會議紀錄審議事項(一)決議 1第三條第一項第八 款修正為:「本基金土地或實物處分、收益之所得。」第十三款修正為:「 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所得。」審議事項(二)第二十二條修正為:「實 施者辦理捐贈社會福利設施、其他公益設施事宜,應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時……。」第十一條因議員提案版本刻正進行二讀三讀程序,授權該 條配合議會提案版公發布狀況逕予調整;本件會議紀錄修正後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府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為「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 規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本局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謹提請審議 。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第四款修正為:「……、張 貼地點及方式。」第五款修正為:「……、搭建地點及方式。」 2.第五條修正為:「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場地管理機關得不予許可使用: ……。」 3.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申請人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第二項 修正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依法負其責任;必要時,場地管理機關得 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並得強制拆除、回復原狀或採取必要處置,所需費用由申 請人負擔;如致場地管理機關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項修正 為:「場地管理機關對於申請人所攜帶之物品,不負保管之責。」 4.第十二條新增第二項為:「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 場地管理機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所需費用及賠償金額後,將餘額發還申請人, ……。」 5.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場地管理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許可,……。 」新增第一款為:「不符場地管理機關依第三條公告之使用用途。」以下款次 遞改;新增第四款為:「有本條所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下午3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