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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內容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第717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108年7月18日下午2時
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袁局長秀慧 記錄:林家慶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法規委員會第 716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府消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
        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第十條之一第一款修正為:「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
          物。」
  (二)為本府交通局函請修正「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為本府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
        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十條修正為:「……、社區居民及其他相關人員之代表,提供校務發展之意
            見。」
          2.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正為:「……,教育局得於必要時逕委託臺北市市立學校辦
            理。」
  (四)為本府環保局函請訂定「臺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一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四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檢舉以言詞為之者,應由環保局作成紀錄,並交
            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為之者,環保局應製作紀錄,並
            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2.第七條第一項修正為:「……,且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六萬元以上者,……,獎
            勵金核發比例得予增加。」第二項刪除。
          3.第八條第三項修正為:「……,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4.第九條修正為:「同一案件有二以上檢舉人分別提出檢舉,其獎勵金由最先檢
            附具體證據資料者具領;……。」
          5.第十條修正為:「……,其檢舉案件之行政處分經撤銷者,……。」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下午3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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