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袁局長秀慧 記錄:林家慶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法規委員會第 716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府消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 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第十條之一第一款修正為:「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 物。」 (二)為本府交通局函請修正「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為本府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 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十條修正為:「……、社區居民及其他相關人員之代表,提供校務發展之意 見。」 2.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正為:「……,教育局得於必要時逕委託臺北市市立學校辦 理。」 (四)為本府環保局函請訂定「臺北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一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四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檢舉以言詞為之者,應由環保局作成紀錄,並交 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為之者,環保局應製作紀錄,並 通知檢舉人至指定處所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2.第七條第一項修正為:「……,且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六萬元以上者,……,獎 勵金核發比例得予增加。」第二項刪除。 3.第八條第三項修正為:「……,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4.第九條修正為:「同一案件有二以上檢舉人分別提出檢舉,其獎勵金由最先檢 附具體證據資料者具領;……。」 5.第十條修正為:「……,其檢舉案件之行政處分經撤銷者,……。」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下午3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