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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內容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第718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108年8月8日下午2時
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林副局長淑華 記錄:林家慶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法規委員會第 717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府都發局函請廢止「臺北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
        」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本府地政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案,業經審查
        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第四條修正為:「……;如需以郵寄方式處理者,…
          …。」
  (三)為本府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三條條文案,業經審
        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經各級主管機關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後,……。」
  (四)為本府教育局函請訂定「臺北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案,業經
        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二條修正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臺
            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許可設立,……。」
          2.第三條第二項修正為:「本準則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3.第四條修正為:「本市財團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
          4.本案有關「節」名均刪除。
          5.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應永久保存。」
          6.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修正為:「附註或附表。」
          7.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二款投資之公允價值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
            揭露,……。」
          8.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9.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修正為:「……,因法令規定或捐贈人所設約
            定,其動用受有限制,……。」第二款第一目修正為:「……,因法令規定或
            捐贈人所設約定,其動用受有限制,……。」
         10.第三十一條新增第三項為:「本準則所列揭露事項,得以附表方式為之。」
         11.第三十二條第七款修正為:「重要契約之磋商、簽訂、履約完成、……。」
         12.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本市財團法人應依下列規定,於財務報告揭露其
            營運狀況:……。」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下午4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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