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林副局長淑華 記錄:林家慶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法規委員會第 717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府都發局函請廢止「臺北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 」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本府地政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案,業經審查 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第四條修正為:「……;如需以郵寄方式處理者,… …。」 (三)為本府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三條條文案,業經審 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經各級主管機關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後,……。」 (四)為本府教育局函請訂定「臺北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案,業經 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二條修正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臺 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許可設立,……。」 2.第三條第二項修正為:「本準則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3.第四條修正為:「本市財團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 4.本案有關「節」名均刪除。 5.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應永久保存。」 6.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修正為:「附註或附表。」 7.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二款投資之公允價值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 揭露,……。」 8.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9.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修正為:「……,因法令規定或捐贈人所設約 定,其動用受有限制,……。」第二款第一目修正為:「……,因法令規定或 捐贈人所設約定,其動用受有限制,……。」 10.第三十一條新增第三項為:「本準則所列揭露事項,得以附表方式為之。」 11.第三十二條第七款修正為:「重要契約之磋商、簽訂、履約完成、……。」 12.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本市財團法人應依下列規定,於財務報告揭露其 營運狀況:……。」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下午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