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袁局長秀慧 記錄:林家慶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法規委員會第 723次、第 724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府警察局函請廢止「臺北市執行採驗尿液工作暫行辦法」案,業經審查完竣, 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本府財政局函請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 ,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為本府捷運工程局函請修正「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 購優惠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第三條及第五條之款次後,均統一修正加具「頓號」。 (四)為本府勞動局函請制定「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案,業經審查完竣, 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七條第二款修正為:「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運送容器之衛生。提 供外送服務期間應逐日作成紀錄,……。」 2.第八條修正為:「外送平台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前, 施以至少三小時之職業安全、……。」 3.第九條第二項修正為:「外送平台業者經前項公告之當季交通事故較前一季統 計為高時,應於當季統計資料公告後一個月內訂定降低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計 畫,……。」 4.第十一條第四款修正為:「商品遲延交付之處理方式。」 5.第十二條修正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二款修正為:「違反第五條規定,且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受傷或死亡。」以 下款次遞改。 6.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修正為:「……、第三款、第四款或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 7.第十五條修正為:「……、第十二條至前條第一項規定,……。」 (五)為本府原民會函請修正「臺北市原住民婦女補助及優先扶助辦法」案,業經審查完 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為本府衛生局函請訂定「臺北市政府預防接種證明書申請及收費辦法」案,業經審 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下午3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