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袁局長秀慧 記錄:林家慶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法規委員會第 725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府都發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二條附表案 ,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本府文化局函請制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案,業經審查完 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經營管理及活動收入。」 2.第八條第四項修正為:「……、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執行職務至 改聘董事、……。」 3.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修正為:「……,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 (三)為本府產業局函請制定「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一案,業經審查 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指提供消費者利用電力及機械手臂或其他 相當方式取得商品之遊樂機具。」 2.第七條第二項修正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四)為本府都發局函請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為「臺 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六條修正為:「……,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者,經 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得全部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2.附表「容積獎勵評定因素:一、都市環境之貢獻」列之「容積獎勵項目:改善 都市環境」列之「其他應遵行事項」三修正為:「整修順平騎樓或無遮簷人行 道所需經費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當年度之臺北市議會審定工程預算單價計 算為準。」 3.附表「容積獎勵評定因素:二新技術之應用」列之「申請條件」欄修正為:「 建築基地提供充電汽車及機車停車位數為法定停車位百分之三以上。」 (五)為本府都發局函請修正「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 狀況評估標準」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修正為:「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公告之搶救不易狹小巷道 。」 2.第五條修正為:「……,除與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不符者外,……。 」 (六)為本府都發局函請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案,業經審查完竣, 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七)為本府勞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 辦法」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修正為:「……;補助金額按每人每月勞工保險投 保薪資百分之九十計算之,……。」 2.第十條修正為:「經核准補助者,……。」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下午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