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袁局長秀慧 記錄:林家慶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法規委員會第 730次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府都發局函請廢止「臺北市促進民間參與街道家具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案,業 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本府都發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案,業經審查完竣 ,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五條第二項修正為:「……,經勘驗合格許可使用,始得據以接用臨時水電 及開始使用。」 2.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且未遮蔽:……。」第三項修正為:「 第一項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申請人應於都發局會同消防局竣工勘驗時,……, 經勘驗合格許可使用,始得據以接用臨時水電及開始使用。」 3.第七條修正為:「……,申請人應於搭建前檢附申請書、……,經核准後,並 依申請內容竣工,始得使用,免依第四條、第五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辦理:……。」 4.第八條移列至第九條,第二項並修正為:「……擅自搭建、使用展演用臨時性 建築物……。」 5.第九條移列至第八條。 (三)本府體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學校或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 法」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為本府都發局函請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部分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 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目修正為:「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 法房屋修繕漏水。」 2.第三十五條刪除,以下條次遞改。 (五)本府衛生局函請制定「臺北市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 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 1.第二條修正為:「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 2.第三條修正為:「本自治條例涉及相關機關之業務,其權責劃分如下:……。 」第一款修正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第二款修正為:「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協助辦理前款以外場所未滿十八歲者違規使用電子煙、……。」 3.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為:「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衛生局公告 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4.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其他經衛生局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下午5時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