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袁局長秀慧 記錄:楊敏惠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確認本局第 742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體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 準」第三條、第四條附表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產業局函請修正「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辦法」案 ,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第四條第二項修正為:「……,並將自主檢查表置於營業場所內供產業局及相關 機關查核。」 (三)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 作監督準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應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定:……。」第三項修正為:「家長會報請核定不符 合第一項規定,依其情形可補正或提出合理說明者,教育局應通知其限期補正 或提出合理說明;屆期未補正或未提出合理說明者,不予核定,……。」第五 項修正為:「教育局依第一項規定核定後,……。」 2.第七條第三項修正為:「……,導師應徵詢學生家長,以有意願者列為候選之 代表名單。」 3.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正為:「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由前項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主 席以家長會名義書面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第四項修正為:「家長會 應於會長罷免決議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報請教育局備查。」第五項 修正為:「……家長會應自教育局備查之日起二十日內,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 款規定辦理。副會長……。」 4.第十三條修正為:「……,均應於當選或代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會報經教 育局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5.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四、其他與組織運作或財務有關之事項 。」 6.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正為:「……,應將金融機構家長會專戶存摺正本,與財務 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及現金出納表等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 查核後,……。」第二項修正為:「前項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存 摺正本移交新任會長,其他文件由會長移交新任會長一份並自存一份、家長會 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四)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三科簽為文化局函請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 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三科簽為文化局函請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利 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下午 4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