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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內容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第746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109年11月26日下午2時
二、開會地點:巿政大樓8樓東北區審議室
三、主席:袁局長秀慧 記錄:楊敏惠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確認本局第 745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勞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
        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為:「托兒津貼: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
            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五萬元。」新增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為:「雇主設置
            居家式托育服務: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
            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五萬元。」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二款第二目、
            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補助費用,……。」
          2.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為:「前條補助,勞動局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為之。」第
            二項本文修正為:「補助額度依下列事項酌定之:」
          3.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修正為:「其他配合第五條第二項審酌事項之相關
            證明文件。」第三款第六目修正為:「其他配合第五條第二項審酌事項之相關
            證明文件。」第四款第五目修正為:「其他配合第五條第二項審酌事項之相關
            證明文件。」
          4.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專款專用,……。」第三款修正為:「依所
            提計畫及補助內容,……。」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三科簽為文化局函請修正「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
        例」部分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該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
          ,……。」
  (三)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工務局函請訂定「臺北市市區道路架空管線管理辦法」
        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三條第一款修正為:「架空管線:指通過市區道路上空之管線(或纜線)及
            其接續設施。」
          2.第八條本文修正為:「申請人應依許可證核准之施工期間、時間、位置及高度
            等內容施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第一款修正為:「因緊急需
            要,須於核准施工期間前施工者,……。」第二款修正為:「因故未能在核准
            施工期間內施工者,……。」第四款修正為:「因故未於核准施工期間內完工
            者,……。」
          3.第十條第一項修正為:「申請人應將所屬現有及規劃設置之架空管線資料,…
            …。」
          4.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正為:「新工處核發之許可證,僅賦予架空管線之施工許可
            。申請人或施工廠商於施工期間,損壞道路設施或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
            受損害者,應依法負其責任。」第二項修正為:「前項情形,新工處並得命其
            停止施工或廢止許可證;必要時,得命其拆除架空管線並回復原狀。」
          5.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正為:「排列整齊美觀,……。」
          6.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正為:「……應於收到新工處通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架空
            管線拆遷或移入共同管道或纜線管路。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三項
            修正為:「……得於期限屆至前附具理由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限最長以一年
            為限。」
          7.第十六條刪除第二項,並修正全條文為:「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既有架
            空管線設置者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補行申請許可。」
          8.新增第十七條為:「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設置架空管線或逾前條規定期限未補行
            申請者,應依新工處通知期限補行申請或自行拆除;逾期未依通知辦理者,新
            工處得逕予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9.原第十七條移列至第十八條,並修正為:「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
            日施行。」
  (四)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
        育諮商輔導辦法」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案
        ,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第十三條新增第三項為:「前項訪視,個案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三、臨時提案:無
四、散會:下午 4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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