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會地點:視訊會議
三、主席:袁秀慧局長 記錄:周致廷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第 772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都市發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三科簽為環境保護局函請制定「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二條第三項修正為:「權責劃分有爭議時,……。」 2.第九條第一項修正為:「本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行為 ,……。」 3.第十一條第三項修正為:「……、資訊標示內容及前項能源耗用標準之辦法, 由市政府另定之。」 4.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正為:「……,每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應少於其於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至一百十四年之平均溫室氣體排放量,並符合市政府訂定之減量標準 。」 5.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正為:「……,全面汰換成電動或氫能機車;……,全面汰 換成電動或氫能汽車。」 6.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正為:「……並應視電動及氫能運具之成長趨勢逐年提高。 」 7.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為:「……,工程施作時應避免造成棲地破碎化,並採 用生態補償措施,……。」 8.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修正為:「登記於本市之一定規模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 …。」 9.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 10.第三十七條修正為:「……、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協 議之國家或地區所認可,……。」 11.第四十條第二項修正為:「……、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12.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授權所定辦法之規 定者,……,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二項修正為:「 ……,並限期購足差額之排放量;屆期未購足者,得按次處罰。」第三項刪除 、第四項項次遞改,並修正為:「前二項改善期限最長不得逾九十日。」 13.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第 五款修正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下午 4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