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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內容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第773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111年2月24日下午2時
二、開會地點:視訊會議
三、主席:袁秀慧局長 記錄:周致廷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第 772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都市發展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三科簽為環境保護局函請制定「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二條第三項修正為:「權責劃分有爭議時,……。」
          2.第九條第一項修正為:「本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行為
            ,……。」
          3.第十一條第三項修正為:「……、資訊標示內容及前項能源耗用標準之辦法,
            由市政府另定之。」
          4.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正為:「……,每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應少於其於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至一百十四年之平均溫室氣體排放量,並符合市政府訂定之減量標準
            。」
          5.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正為:「……,全面汰換成電動或氫能機車;……,全面汰
            換成電動或氫能汽車。」
          6.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正為:「……並應視電動及氫能運具之成長趨勢逐年提高。
            」
          7.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為:「……,工程施作時應避免造成棲地破碎化,並採
            用生態補償措施,……。」
          8.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修正為:「登記於本市之一定規模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
            …。」
          9.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
         10.第三十七條修正為:「……、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協
            議之國家或地區所認可,……。」
         11.第四十條第二項修正為:「……、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12.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授權所定辦法之規
            定者,……,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二項修正為:「
            ……,並限期購足差額之排放量;屆期未購足者,得按次處罰。」第三項刪除
            、第四項項次遞改,並修正為:「前二項改善期限最長不得逾九十日。」
         13.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第
            五款修正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之規定。」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下午 4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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