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會議紀錄內容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第774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111年4月28日下午2時
二、開會地點:視訊會議
三、主席:戴智琪副局長 記錄:周致廷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一、報告事項:本局第 773次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確定。
二、審議事項:
  (一)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都市發展局函請訂定「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
        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二條修正為:「……,得向戶政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
            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第一類謄本資料。」
          2.第三條第二款修正為:「載明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不能送達者之土地地號、…
            …。」
          3.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本中心向戶政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第二條之
            資料時,……。」第二項修正為:「……,於戶政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驗畢後
            交由本中心領回。」
          4.第五條本文修正為:「本中心依前條規定向戶政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之資
            料範圍如下:……。」第一款修正為:「戶籍資料:姓名、……。」
  (二)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二科簽為都市發展局函請訂定「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市有
        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五條第四項修正為:「……,由本中心依原出租條件承接辦理,……。」
          2.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正為:「……,應於終止前六個月通知本中心。」
          3.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並應於接管日前完成本府提列之修繕及維護
            等改善事項。」
          4.第十五條修正為:「本中心市有不動產之管理、……。」
  (三)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三科簽為環境保護局函請制定「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
        例」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1.第一條修正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管理與維護公廁安全及環境
            衛生,……。」
          2.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為:「公廁除便器及照明外,應設置之設施如下:……。」
            第二項新增內容為:「前項設施依法令或其他特殊原因限制致無法設置者,得
            報請環保局同意免除一部或全部之設置。」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並修正為:
            「……,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但有正當理由經環保
            局同意者,得延長完成期限,至多延長一年。」
          3.第十一條修正為:「違反前條後段規定者,……。」
  (四)為本局法令事務第一科簽為教育局函請修正「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業經審查完竣,謹提請審議。
    決議:因提案機關撤回本案,爰不予審議。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下午 4時11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