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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099.11.09
收文字號
099336816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本辦法係依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農藥管理法於九十六年修正公布後,上開授權規定修正為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故本辦法第一條所定之訂定依據,應予配合修正。次按,九十六年修正之農藥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農藥販賣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登記及申報歇業之期限,由原定之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修正為三十日,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辦理農藥販賣業變更登記及歇業申報之十五日期限,亦應配合修正。 (二)此外,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申請核發、補發及換發證照均應繳納證照費,惟各項規費應徵收之金額為何,尚乏明文規定。爰明定核發、補發及換發證照之證照費均為新臺幣一千元,以資明確。又「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於九十六年九月九日已修正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組織規程」,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仍使用「建設局」之用語,自應修正為「產業發展局」。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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