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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00.11.09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程序會
會期
第11屆
提案機關
警察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警察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近年來犯罪手法隨著時代更迭、科技創新而不斷改變,傳統警察的勤務方式逐漸出現死角,無法更有效提升偵查犯罪效能,而錄影監視系統卻有運作全年無休,且具備先進科技功能的特性。因此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達到事前嚇阻犯罪,案發即時逮捕嫌犯,事後蒐證將歹徒繩之以法等目標,各國普遍在重要路口及公共設施裝置錄影監視系統,成為現代社會追求安全治理與對抗犯罪的必然結果。 公共場所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對個人行為活動有一定程度之掌握,如有不當蒐集、保管、利用等行為,對個人隱私將產生具體危害。此外,個人於公共場所之行為活動受到監控、掌握,亦將壓縮民眾在公共場所之生活型態。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係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仍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是以,為保障人民隱私權及個人行為自由,行政機關基於執行職務需要,於公共場所建置錄影監視系統,自應以法律明確規定對其予以適當之限制。 為落實本市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管理,本府於93年4月頒訂「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以建立設置管理之制度,實施迄今,並無爭議。茲因本府運用先進數位科技與設備,重新規劃於本市11,500處治安要點建置本市錄影監視系統,大幅提升本市犯罪偵防效能,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5次定期大會38位議員連署臨時提案:「為確保民眾隱私,臺北市政府應於全市錄影監視系統重新建置完成前,訂立『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維公正性及合法性」,經該次大會議決:「送請市政府辦理」,於98年5月1日以議警字第09800500400號函送本府辦理,爰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4款規定,並參酌「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條意旨,制定本自治條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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