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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0.12.02
收文字號
100343586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財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財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因應公路監理業務於101年1月1日回歸中央,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所規定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已有所變更,爰修正本自治條例上開條文之規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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