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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1.02.08
收文字號
101304019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第三條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經總統公布新修正之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前項協助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之對象、補助項目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訂定,並自一百年四月十五日公布實施。 本辦法係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改善居家臥室、浴室、廚 房、走道等居家危險區域之無障礙環境、衛生、安全等設施設備改善。故本辦法第三條補助對象為「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資格,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補助:…」,惟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之「社會救助法」第一條:「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新增「中低收入戶」為照顧補助對象,故本辦法亦配合將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戶內老人列為補助對象,爰修訂上開第三條補助對象。 貳、修正重點: 本辦法第三條補助對象「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資格,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補助:…」,增列中低收入戶之資格。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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