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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1.11.09
收文字號
101336222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政府受理委託或合辦職業訓練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辦法係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訂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並委任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執行,惟勞工局及職業訓練中心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故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爰配合修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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