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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布日期
102.03.29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綜字第10230870800號令
提案機關
衛生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衛生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行政院衛生署公布100年國人十大死因,惡性腫瘤位居第1,30年以來蟬聯榜首,臺北市平均約每1小時51分鐘就有1位市民因癌症死亡,十大癌症死因前3名依序為肺癌、肝癌、結腸直腸癌,不論男、女性之癌症死因第1名均為肺癌。根據研究指出,導致肺癌之主要因素來自於吸菸,且菸齡愈長及吸菸量愈多者,相較於非吸菸者其罹患肺癌的機會較高。由國人十大死亡原因中發現,跟肥胖直接或間接引發的疾病所造成的死因就有6項,包括惡性腫瘤、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性疾病、腎病等。國內「2005-2008年全民健保資料庫」調查中,指出有超過一半的肥胖住院病患是罹患慢性疾病,肥胖住院個案每人平均有2.74個共伴疾病,且共伴疾病數越多者其醫療費用較高。內政部統計處調查99年平均餘命統計結果,臺北市男性為80.06歲,女性為84.81歲;與98年比較,臺北市男性增加0.19歲,女性增加0.29歲。隨著市民平均餘命增加,臺北市有必要推動健康促進相關政策及教育,以降低癌症及慢性疾病對市民健康的影響及所衍生之醫療費用及社會成本。 臺北市為落實癌症防治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推動防癌宣導教育與預防措施」及菸害防制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戒菸服務。前項服務之補助或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積極推廣癌症防治教育、菸害防制及體重控制等健康促進服務,避免未來社會將付出巨大之公共衛生成本,降低個人健康與經濟之損失。 為給付行政需要及對醫療機構之管理目的,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9項第1款,故制定「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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