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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3.05.12
收文字號
103315540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地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地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自治條例之前身「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前經本府於民國六十年九月二日(六○)府秘法字第四○七五七號令公布施行,嗣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以臺北市政府(九四)府法三字第○九四二七三三四○○○號令修正名稱為本自治條例;本法規前後歷經四次修正。現為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執行「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計畫,內政部於102年7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20271629號函及102年12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20375140號函請各直轄市所訂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相關自治條例等規定及申請書表範例等,應予以檢討修正,且該部業以102年11月7日台內地字第1020336778號令修正「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爰配合修正「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以推動電子化政府及謄本減量、整合政府行政資源等政策,逐步降低使用地籍謄本及戶籍謄本,以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相關登記作業,故增訂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其內容為:本自治條例規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人得免提出。但前段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並取得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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