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103.08.11
- 收文字號
- 10332766400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
- 提案狀態
- 研議中
- 提案機關
- 民政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民政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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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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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訂定發布施行,其訂定係依據印鑑登記辦法及規費法相關規定,惟「印鑑登記辦法」業經內政部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台內戶字第一0三00八五三七0號令廢止,內政部另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起生效,爰修正本收費標準之立法依據及部分規定。 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一)第一條:配合內政部廢止印鑑登記辦法,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修正訂定依據。(二)第三條:依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一點,將印鑑「註銷」修正為印鑑「廢止」。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