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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3.08.11
收文字號
103327664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自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訂定發布施行,其訂定係依據印鑑登記辦法及規費法相關規定,惟「印鑑登記辦法」業經內政部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台內戶字第一0三00八五三七0號令廢止,內政部另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起生效,爰修正本收費標準之立法依據及部分規定。 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一)第一條:配合內政部廢止印鑑登記辦法,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修正訂定依據。(二)第三條:依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一點,將印鑑「註銷」修正為印鑑「廢止」。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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