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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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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33276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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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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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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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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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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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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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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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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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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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一0三年八月十一日北市民戶字第一0三三二二九四八00號函略以:(一)本標準於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訂定發布,訂定依據為印鑑登記辦法第十二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惟內政部以一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戶字第一0三00八五三七0號令廢止印鑑登記辦法,並於同日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一0三00八五三00號令訂定發布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自一0三年二月四日生效,爰配合修正本標準相關規定。(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1.第一條:內政部業已廢止印鑑登記辦法,爰修正訂定依據。2.第三條: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一點規定,修正印鑑註銷為印鑑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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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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