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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3.08.11
收文字號
1033276640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一0三年八月十一日北市民戶字第一0三三二二九四八00號函略以:(一)本標準於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訂定發布,訂定依據為印鑑登記辦法第十二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惟內政部以一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戶字第一0三00八五三七0號令廢止印鑑登記辦法,並於同日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一0三00八五三00號令訂定發布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自一0三年二月四日生效,爰配合修正本標準相關規定。(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1.第一條:內政部業已廢止印鑑登記辦法,爰修正訂定依據。2.第三條: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一點規定,修正印鑑註銷為印鑑廢止。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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