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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日期
103.10.16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
提案狀態
修正核定
核定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地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地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本自治條例之前身「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係經本府以六十年九月二日府秘法字第四0七五七號令公布施行,嗣以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以府法三字第0九四二七三三四000號令修正名稱為本自治條例;本法規前後業歷經四次修正。 二、為推動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執行「免附戶籍謄本」及「免附地籍謄本」服務計畫,內政部以一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一0二0二七一六二九號及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內地字第一0二0三七五一四0號函,請各直轄市就所訂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相關自治條例等規定及申請書表範例等予以檢討修正;並以一0二年十一月七日台內地字第一0二0三三六七七八五號令修正「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嗣以一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內戶字第一0三0一四九四五三四號函及一0三年五月八日台內地字第一0三0一五五一八0號函,請各機關宣導「免附戶籍謄本」及「免附地籍謄本」服務計畫等案。爰配合修正本自治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俾於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相關登記作業時,推動電子化政府、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減量、整合政府行政資源等政策,逐步降低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與地籍謄本之使用。 三、本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一屆第八次定期大會第九次會議(一0三年九月三日)三讀審議通過。
備註
一、本案經103年10月1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30058169號函核定修正,參照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及內政部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台內民字第0九一00七0六0號函釋意旨,本府就行政院修正核定之法案應依核定條文予以公布。惟依臺北市議會103年1月13日議法委字第10310000010號函略以,該會第11屆第16次臨時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裁示:「本會三讀通過之自治條例,市府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中央擅自更改核定者,市府仍應再送議會審議;未經議會三讀通過,不得公布施行。」爰本案以行政院核定本逕提104年1月13日第1818次市政會議討論通過,104年1月15日府授法一字第10334583900號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 二、案經臺北市議會第12屆第1次定期大會第7次會議(104年5月27日)議決:「仍維持本會三讀通過條文。」本府乃以104年6月17日府授法一字第10412904800號函報行政院核定,經行政院104年7月7日院臺建字第1040033838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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