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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5.05.19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延用期間回饋補助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移請公(發)布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 本市為利於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延長使用期間回饋附近相關地區,特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制定公布本自治條例,回饋補助費額度每年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惟地區反映資本門建設部分限制應再放寬,並為落實回饋補助資訊公開透明。綜上,爰擬具「臺北市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延用期間回饋補助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回饋地方經費用途,比照本市污水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規定,增列治安及社會福利之使用事項及「等公益事項」文字。另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資本門建設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配合地區需求,爰刪除之,以增加使用彈性,以下款次配合遞改。又為求資訊公開透明,增訂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各里經核定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應公布,以強化回饋補助資訊公開透明。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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