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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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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及學雜費減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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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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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 府授法一字第105319290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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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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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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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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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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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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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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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補助其助學金,就讀專科以上學校,應減免其學雜費;其補助、減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俾本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辦理助學金補助及學雜費減免有所依據,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及學雜費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2.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3.第三條明定本辦法用詞之定義。
4.第四條明定本辦法助學金補助及學雜費減免之對象。
5.第五條明定本辦法助學金與學雜費之補助及減免金額,由教育局及臺北市立大學每學年度公告之。
6.第六條明定原住民學生依其他法令領有政府提供之助學金補助或學雜費補助或減免者,已受領補助或減免之金額應予以核實扣除。
7.第七條明定原住民學生應交付學校辦理助學金補助或學雜費減免之相關文件,以及學校辦理減免及補助之相關處理程序。
8.第八條明定助學金補助及學雜費減免所需之經費來源。
9.第九條明定學校應對原住民學生加強宣導本辦法所定事項,並指定專人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業務。
10.第十條明定同一學期之助學金補助或學雜費減免以一次為限;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期間之助學金及學雜費不予補助及減免;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已領取助學金補助或學雜費減免,不得重複補助及減免。
11.第十一條明定不予補助助學金或減免學雜費之情事,以及不應補助或減免而已補助或減免者之相關處理規定。
12.第十二條明定本辦法自一0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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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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