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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5.10.1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第一條
提案狀態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會期
第12屆第4次定期大會第4次會議
提案機關
交通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交通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收費標準依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府法三字第0九四二0六二六000號令發布實施。惟中華民國一百0四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三00二0一三九一號令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中華民國一百0四年六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一0四00二八一四九號令發布,定自一百0四年七月一日施行),致本收費標準第一條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項次須配合修正。 爰此,本收費標準修正如下: 一、第一條修正本收費標準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項次。 二、其餘未修正。
備註
本案業經本府法務局一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六五0次法規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本府法務局於105年5月27日簽提市政會議。並於105年6月14日經本府第1891次市政會議通過在案。經法務局以105年7月1日府法綜字第10532456700號函發布。並於同日送行政院備查及市議會查照。經行政院以105年7月13日院臺交字第1050029345號函准予備查。後經臺北市議會105年10月13日議交字第10507001790號函議決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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