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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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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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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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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 府授法一字第105340048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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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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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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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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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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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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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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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動保處得獎勵或補助辦理宣導保護動物、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業務績效優良之各級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其他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第一項)前項獎勵補助辦法,由動保處定之。(第二項)」該條文授權訂定獎勵補助事項之辦法。
二、為保護動物,締造人與動物和諧關係,針對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其他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於臺北市轄內辦理宣導保護動物、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之各類宣導活動,例如學術研討、國際交流或文宣教材開發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予以補助經費或給予獎勵,本府爰依前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本辦法共十六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申請補助對象。
(四)第四條明定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每年度公告申請補助案件之受理期間及經費額度。
(五)第五條明定申請補助案件應檢具之文件。
(六)第六條明定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金額上限、自籌款及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之程序事項。
(七)第七條明定申請補助案件應備文件不全之補正、審查之期限及審查結果之通知。
(八)第八條明定審查小組之組成。
(九)第九條明定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事項。
(十)第十條明定受補助者配合監督考核義務。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補助案件之核銷及應檢具之文件。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之情形。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獎勵對象及方式。
(十四)第十四條明定經費預算編列。
(十五)第十五條明定相關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十六)第十六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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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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