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文日期
- 106.03.13
-
收文字號
- 10630900800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
-
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
提案機關
- 財政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財政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為落實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0三二九一0號令公布制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本府為鼓勵民間企業投資參與本市公共建設,依據促參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制定公布「臺北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訂定本市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規範減免之期限及範圍等要件。
本府依促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減免措施僅限於經主辦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之新建自有房屋,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並活化公有資產,提高民間投資誘因,有將促參法第八條規定之相關參與公共建設方式納入房屋稅減免範圍之必要,爰擬具本自治條例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