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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通過日期
106.05.23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改善臺北市藝文環境,扶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確立演藝團體定位,解決其面臨之稅賦優惠與開立捐贈收據等問題,並推動表演藝術團體建立財務及管理系統,利其永續經營,同時引進民間資源挹注藝文產業,臺北市政府於93年發布實施「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迄今已超過1,600個團體申請設立,成效卓著,並帶動中央機關及各縣市政府仿效實施。 惟由歷年實務運作發現,部分程序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尚不盡完善,同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案因涉「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為彰顯本市重視演藝活動發展之決心,爰提高法律位階而提出自治條例草案,除完善制定相關事項,更明確規範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亦規定主管機關應更為積極輔導之措施與義務,以深化演藝團體之發展環境。 「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業完成立法作業公布實施,依據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作業,特訂定「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以執行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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