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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106.08.1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及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教字第1060027114號函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俾本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辦理助學金補助及學雜費減免有所依據,本府前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授權,以一0五年八月十八日府法綜字第一0五三三0一四二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及學雜費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發布後,本府即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函報行政院備查,案經該院一0五年十月三日院臺教字第一0五00三七九九七號函復備查,惟同函轉述該院有關機關意見:「依內政部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規定推動方式,仍須民眾繳附戶籍謄本之業務項目,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建請刪除本辦法第7條第1項涉及戶籍謄本之相關規定,以落實全面免附戶籍謄本。」併請本府參酌。內政部嗣依上開行政院函,以一0五年十月十二日台內戶字第一0五0四三七三四0號書函請本府速依該部「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辦理,刪除本辦法涉及檢附戶籍謄本之規定。 (三)經查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學生於註冊時,應檢具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交付就讀學校辦理助學金補助或學雜費減免。」上開規定既明定戶籍謄本為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爰配合內政部「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刪除條文中「戶籍謄本」等文字。此外,本辦法訂定時,明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對於本次修正條文,宜應另行訂定其施行日,俾其生效日期得以明確。爰增訂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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