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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6.08.25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提案狀態
移請公(發)布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於93年4月23日訂定,其後於94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0624000號令修正發布,其訂定目的係為輔導及管理本市演藝團體。 二、本府於100年7月5日以府法三字第10032048500號令發布「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並依前揭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訂定「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據以執行,該辦法於106年6月9日以府法綜字第10631975400號令訂定發布。 三、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有關演藝團體輔導管理及各項登記作業之適用已於新法規(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演藝團體設立變更及解散登記辦法)中明定,爰「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擬廢止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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