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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備查日期
107.01.26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五條條文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經字第1070002571號函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查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市場得依物品屬性,劃定攤(鋪)位,分類分區營業;其攤(鋪)位之設置方式、型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府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一00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嗣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之「全面免戶籍謄本」執行計畫,於一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 二、本次為達成上開內政部推動「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之「全面免戶籍謄本」執行計畫,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仍有關於「戶籍謄本」之規定;另查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款關於檢附「印鑑證明」之規定,考量現行條文第二項之委託書及第三項第四款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本即為證明當事人有授權他人代為辦理之法定文件,又印鑑證明現今實務上往往只認印章,是否確有加強佐證當事人真意之實益,亦非無疑,故已無重複要求當事人再行檢附印鑑證明之必要。再者,現今多數行政機關亦改採其他替代措施取代印鑑證明,以確保民眾及審查人員之權益。爰將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款關於「印鑑證明」之規定予以刪除,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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