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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7.06.29
收文字號
107601247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體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體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依106年9月20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依106年9月20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3條,針對體育團體定義「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為求法律用語精確,爰修正之。 三、本辦法修正第7條內容係為鼓勵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並提升其活動辦理品質及規模,爰調升補助額度上限。又補助額度之調整比重,以全市性及單區性體育活動為主,以強化本市體育政策。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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