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過日期
- 108.02.26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消費者保護團體獎助及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案
- 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提案機關
- 法務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其他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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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放寬消費者保護團體設立要件,並刪除律師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消保自治條例),亦刪除第十二條第二項不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團體訴訟律師報酬之規定,期藉由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費用,提升消費者保護團體承接團體訴訟之意願,俾達成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目的。為配合上開消保法及消保自治條例之修正,乃推動本次修法。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