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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 1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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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 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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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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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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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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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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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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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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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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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有效推動都市更新事業整體發展,依據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發布實施之「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作為本基金設置及運用依據。嗣因應地方制度法實施及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及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七條之八等規定,修正該辦法為「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並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公布施行。期間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作為本市都市更新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據。
(二)今為因應社會變遷及民眾期許,本府於一百零四年起推動公辦都市更新政策,以加速本市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及妥善運用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為多元運用都市更新基金於都市建設與更新事業,俾提升都市更新基金財務效能及多元收支,另配合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一條及一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九十七條之八等規定,其涉及本市都市更新基金設置之授權依據、法規內容變動,爰進行「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更新基金自治條例)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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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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