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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會日期
108.06.25
提案名稱
修正「 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案
提案狀態
送(提)交市議會審議
送會文號
府法二字第1086019978號函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有效推動都市更新事業整體發展,依據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發布實施之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設置及運用依據。嗣因應地方制度法實施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與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七條之八等規定,修正該辦法為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並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公布施行。復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在案。 二、今為因應社會變遷及民眾期許,本府於一0四年起推動公辦都市更新政策,以加速本市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及妥善運用本基金,為多元運用本基金於都市建設與更新事業,俾提升本基金財務效能及多元收支,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原第十八條規定修正,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名稱修正等,其涉及本基金設置之授權依據、法規內容變動,爰進行本自治條例之修正。 三、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現行本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名稱之立法體例,就名稱修正為「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二)配合都市更新條例原第十八條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及一0八年一月三十日之修正,及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名稱修正等,調整相關文字,並按現行體例,修正本自治條例制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考量本基金來源包括土地及實物,非僅有資金,爰參酌中央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調整關於本基金來源與用途之用語。另依行政院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法規款次應於數字右方加具頓號,再接續規定內容,爰修正各款之標點符號。(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增修本基金來源如下: (1)土地及實物。(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 (2)辦理都市更新容積獎勵之所得。(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3)本基金土地或實物處分、收益之所得。(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4)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所得。(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五)增訂本基金用途如下: (1)本府依都市計畫獎勵容積分回樓地板面積建造時應負擔之費用。(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2)加速本市都市更新、社區營造或駐點工作相關經費。(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3)本基金土地或實物管理維護經費。(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六)配合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名稱修正,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七)配合款次遞移,調整文字內容。(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 四、本案業經本府一0八年六月十八日第二0四四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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